HJ1263-2022《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》
作者:东飞科仪
发布时间:2022-12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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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15432-1995《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》迎来实施27年来,第一次修订。由生态环境部监测司、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的HJ 1263-2022《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》,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。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变化。
[1]增加样品保存的规定:
滤膜采集后,应及时称量。若不能及时称量,应在不高于采样时的环境温度条件下,最长不超过30d。若用于组分分析等,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的要求。
[2]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:
原标准检出限为:0.001mg/m3
新标准检出限为:1)当使用大流量采样器和万分之一天平,采样体积为1512m3时,方法检出限为7μg/m3;
2)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,采样体积为144m3时,方法检出限为7μg/m3;
[3]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:
原标准要求:大流量采样用千分之一天平;中流量为万分之一天平
新标准要求:最低万分之一天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