烟尘烟气测定——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
作者:东飞科仪
发布时间:2022-12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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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
(1)确定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的原则
a 根据监测目的、污染源生产设施的运行工况、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规律确定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。
b 根据有关标准确定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。
c 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监测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确定采样时间
(2)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
a 锅炉烟尘和废气中颗粒物采样,须多点采样,原则上每点采样时间不少于3min,各点采样时间应相等,或每台锅炉测定时所采集样品累计的总采气量不少于1m3。
b 饮食业油烟监测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连续采样5次,每次10min。
c 危险废物焚烧废气监测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,开始以1次/h的频次采集气样,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,连续三次,分别测定,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。
d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,排气筒中废气污染物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,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;或在1小时内,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,并计算平均值。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,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,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,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-4个样品,并计算平均值;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,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,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上述的要求采样。
e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,按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(调查)技术规定》执行。